恒某公司与金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NP01154”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337号
【基本案情】
恒某公司对该案所涉玉米植物新品种“NP01154”享有独占实施权。恒某公司主张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郑品玉491”等七个杂交玉米审定品种均系未经许可使用“NP01154”品种作为亲本生产而来,遂向法院起诉。一审中,恒某公司提交4份检测报告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的亲本“YZ320”与“NP01154”差异位点数为1,据此主张七个品种为侵权品种;金某公司提交2994号测试报告主张加测的5个位点中有4个位点存在差异,据此主张两者为不同品种。一审法院采信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号测试报告,认定被诉侵权品种的亲本“YZ320”与授权品种“NP01154”为不同品种,判决驳回恒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恒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金某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采取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必须以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为前提,以加测位点具有足够的遗传多态性、稳定性,关联基因与表型之间存在强相关性,且这种关联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学上的充分评估和验证,并已开发出与性状紧密连锁的功能标记为条件。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号测试报告在不满足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前提的情况下作出,不具有证明力。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的亲本(父本)与授权品种具备同一性,金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NP01154”品种权;金某公司存在故意侵权,且涉及7个审定杂交品种、侵权时间长达五年、侵权生产面积高达8243.4亩,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责令金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NP01154”品种权的行为,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5334.7万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二审判决还细化了针对金某公司停止侵权的措施:一是停止使用“YZ320”等亲本生产7个审定杂交玉米种子,停止销售相关侵权种子;二是在法院监督或恒某公司见证下,消灭侵权种子繁殖活性;三是将本判决及停止侵害要求通知其股东、关联公司等相关主体,并要求其签署不侵权承诺书。同时,二审判决明确,如金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三项义务,应当分别以每日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准确判定行为性质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传递了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鲜明司法导向。首次明确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采取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对如何审查扩大位点加测的必要性、加测位点的科学性作出了指引。同时,判决通过细化停止侵权的具体要求和明确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让当事人既能打得赢官司,又能及时实现胜诉利益,真正实现了对权利人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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